秦法究竟是个什么法
秦法,是指公元前公元前356年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革至221年秦王赵政统一中国直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灭亡时期,秦王朝法律的总称。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仿效魏、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发展起来的。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商君书》开篇《更法》,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之说。凡此,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法以爱民"、"法令民之命"的先进思想,在此思想上向秦国实施一系列的新法推广。
一、行什伍之法,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十家编为一组,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检举的义务,不检举者腰斩。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杀敌的功勋一样,重赏;藏匿犯人,跟藏匿敌人一样,重罚。
二、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强迫分居;不分居者,加倍赋税。
三、奖耕战。对敌作战是***等功勋,受***等赏赐。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积存粮食特别多的,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
四、人际争执,必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
五、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送到边疆垦荒。
六、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贵族的地位虽高,商人的财富虽多,如果没有战功,不能担任政府官职。
七、明确等级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者得以显耀,无军功者富而无光。
八、强迫人民学习***程度的礼仪。父子兄弟姐妹,不准同睡一个炕上,必须分室而居。
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统。集里成亭,集亭成乡,集乡成县,县有令、丞,县以上设郡,郡有守、尉,并直属中央政府,共三十六个郡。
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九年不收田赋。
十一、统一度量衡制度。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升斗、斤两。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法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全面贯彻了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统一后,《秦律》就是在以"严刑峻法"为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出的。
秦除了制定六篇刑律之外,还颁行了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
一、律。见于秦简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赍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土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博律、敫表律、捕盗律、戍律;见于史籍的有挟书律。
二、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三、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
四、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
五、例。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迫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盈,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统治者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镇压。
我们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有:
一、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秦律的罪名近二百种。刑罚分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羞辱刑:耐(留发)、髡。经济刑:赀赎刑。株连刑:族刑、收等共八大类(其中经济刑和株连刑属于附加刑)。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死刑有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磔、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镬烹、定杀、赐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有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侯(1年)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每一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黥为城旦,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关,故意从重,过先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主要罪名:谋反、操国事不道、偶语诗书、盗、贼、不直、失刑、乏傜、违令卖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经有了对司法官员因各种情形犯渎职罪而对应的罪名。
二、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十田律、厩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
三、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审判权。廷尉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
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颁行对于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带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后,一方面把秦国的法津推向全国,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措施。诸如:改帝号自称"始皇帝",规定"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招令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分天下力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统一度量衡、车轨和文字;使黔首自实田;***《诗》、《书》等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就这样,秦始皇以法律手段建立起了中国***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
秦法到底残不残暴?为何后世要称其为暴秦?
秦法并不残暴,顶多是严苛;后世称暴秦正印证了一句话“历史都是由胜利者书写的”。
一、秦朝信奉法家,认为有明确的条例律法才能让百姓各司其职不出错。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有识之士为了能让中原结束分裂混战的局面,纷纷提出有重要意义的治国方针,其中最出彩的是老子的道家、孔子的儒家和韩非子的法家。道家将就无为而治,顺其自然;儒家将就积极入世,用道德观念捆绑个人行为;法家则要求明确各种行为规范,让犯错者受到明确的惩罚,让有功者享受应得的奖励。这三种思想各有优劣,能不能被有效利用还在于当朝君主的施政强弱。
秦始皇继位时,凭借秦国历代留下来的家底,运用法家严格的律法,让秦军纪律严明、战斗力得到显著提升,终于在多年努力之下,完成了秦对六国的一统。但在之后治理国家的途中,法家的思想理念似乎遇到了巨大的困难。原因是信息流通不畅、秦朝民众文化程度不高,很多法律条款被彻底曲解了,也让执法者有了漏洞,即借律法漏洞去捞油水,因此民众无知无觉之下被剥削,而且还认为是秦朝律法的错,就像你自己用水果刀削皮,不小心削到手了,你不去怪自己用刀姿势不对,反而去感叹水果刀太锋利了。
二、汉朝书写的秦朝历史都带点个人情感在内,有意无意地诋毁。
刘邦在抗击秦朝后建立了汉朝,司马迁的《史记》虽然史学价值很高,但也没有逃出历史的局限性,没有客观去勘察秦律,毕竟汉朝的建立需要名正言顺,说秦暴虐才能为汉朝建立正名。曾经的焚书坑儒被看作是说明秦残暴的重要证据,但是根据后期探索,原来秦坑的那些儒生只是方士,一类危言耸听之徒,不是传说中的读书路人。
秦法的成果与失误都是什么?
据《史记》和《史记正义》,秦王政平定嫪毐之乱后,流放4000余叛党于蜀地。是年,蜀地气候异常,虽已是初夏时节,却突然天寒地冻,“民有死者”。原因是,“以秦法酷极,则天应之”。
《新书·过秦论》:“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恨而海内叛矣。”
一、“庐山真面目”
秦自商鞅以后,一直奉行以法治国的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国走向强盛,并最终统一中国。但秦法的极端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赭衣(指囚徒。赭,音者,赤褐色。古代囚徒穿红衣,因此称罪人为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囹圄,音玲雨,牢狱。此句意谓牢狱里挤满了犯人,就像闹市一样),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因此,后世的统治者都耻于与“暴秦”为伍,而史家对秦的法律也讳莫如深。
长期以来,人们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秦的法律,知之甚少。在存世的历史文献中,只留下极其零散的一些史料。
然而,秦法的“真面目”,由于现代的一项考古发现,得以显露出来。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一批秦的竹简,总计1155支(另有残简80片),其中大部分是秦律条文和法律文书。它们是曾做过秦的地方司法官的墓主人生前抄录下来的,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统一全国前后(公元前359-前217年)100多年间秦的部分法律条文,其中主要是战国末期的律书,总约4万余字。
云梦出土的法律条文,虽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却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为系统的秦律,如实反映了秦律的一些重要内容。从云梦秦简看,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已具规模。而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将秦国原有的法律推行于全国,并以此作为制定统一秦律的基础,所以,它们又可看作是秦王朝通用的法律。云梦秦简为研究秦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而翔实的材料。
二、秦的几种法律形式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其他历史文献的记载,秦的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法律条文
秦国的成文法创始于商鞅变法时。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编订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律”(见《唐律疏议·序》)。至秦统一前夕,秦国的法律早已突破商鞅“六律”的格局,具体内容可分为三十余种,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方面。当然,在律文中并没有区分得这样清楚,而且主要还是刑法。
见于云梦竹简的秦律有:
《田律》这是有关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税的法律规定;
《厩苑律》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
《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的管理的;
《关市律》关于关市(掌管关口集市的官吏)职务的;
《仓律》有关粮草仓库管理的;
《工律》有关官营手工业管理的;
《工人程》有关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
《均工》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
《徭律》关于徭役的;
《司空律》有关司空(掌管土地、水利和工程建设的官员。秦因工程多用刑徒,所以司空也兼管刑徒)职务的;
《军爵律》有关军功爵秩的;
《置吏律》关于官吏任命的;
《除吏律》关于免除官吏职务的;
《效律》关于检验官府物质财产的;
《传食律》有关驿传饮食供给的;
《内史杂》有关内史职掌的;
《尉杂》关于廷尉职掌的;
《行书》关于传送文书的;
《属邦》关于属邦(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职掌的;
《游士律》关于游说者的;
《除弟子律》关于任用弟子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
《藏律》关于府库收藏的;
《公车司马猎律》有关朝廷卫队田猎的;
《牛羊课》关于牛羊畜养管理的;
《傅律》有关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的;
《屯表律》有关边防管理的;
《捕盗律》关于逮捕盗贼的;
《戍律》关于征发边防戍卒的;
《齎律》关于财物管理的(齎,音赍,财物,通“资”);
另外,见于文献记载的还有《挟书律》(《汉书·惠帝纪》)。
2.命、令、制、诏
这是以君主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它们一般又统称为“令”或“诏令”。见于云梦秦简的有“田令”等,见于历史文献的有“焚书令”等。君主的命令与其他法律条文并列使用,且具有***的法律效力。秦简《语书》有“修法律令”、“今法律令已布”、“今法律令已具”等记载。这种以君主命令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制度,反映了专制君主掌握着***立法权。
3.对律文的解释
即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所做的解释。其中包括关于犯罪、刑罚、刑罚适用原则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和说明。
秦国在商鞅时就在朝廷和地方郡县设置主管法令的官员,他们有责任教导人们知法、守法。百姓和其他官吏有权向他们询问法令,而他们必须给以明确回答,同时,还要将问答的内容写在一块1.6尺长的“符”上。符的左片给予询法者,右片封藏。如果主管官吏不肯回答,一旦询问者犯罪,并且所犯之罪正是所询问的,就要追究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云梦秦简中发现的《法律答问》,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法律文书。它们是律文的重要补充,是一种极其灵活的法律形式,便于满足某种特殊的需要。
4.关于审理案件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
这是由朝廷统一发布的类似后来行政法和诉讼法的有关法令。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就属此类形式。《封诊式》除了规定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以外,还规定了各种案件的现场勘验、法医检验和查封犯人产业、看守犯人家属、翻供、审讯问罪等方面的程式,以及“爰书”(案件记录)的格式等等。
从以上4种形式可以看出,秦的法律虽还不如汉代有“科”、“比”、“例”(《汉书·刑法志》)和唐代的“律”、“令”、“格”、“式”那样整齐、明确的法律形式,但已初步孕育了后两者的雏形。
三、繁多而残酷的刑罚方法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秦的腰斩适用于“不告奸”(不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等罪。
车裂: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有时是在罪犯已被处死后,再施以车裂之刑。
磔:又称为石乇(音托)。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即将犯入投人水中淹死。
生埋:又称活埋或坑。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9种处死方法以外,据说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刑法志》)。所谓凿颠,可能是用钻凿头颅的方法将犯人杀死;抽胁,可能是用抽筋拔骨的方法将犯人杀死;镬(音霍,大锅)亨(通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音晴)、劓(音艺)、刖(音月)、宫4种。这些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崇重刑主义的秦国和秦王朝,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又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汉代桓宽《盐铁论·诸圣》提到:“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即将男子去掉生***器,女子幽闭于宫中(一说,去掉女子内生***器官)。《史记·秦始皇本纪》讲,秦朝受过宫刑的犯人有“70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黥为城旦”(受黥刑后,还要去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
3.笞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一种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笞刑有多处,其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舂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被罚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刑期为3年。
白粲:这是强制女犯人择米(使之白粲)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的一种刑罚。刑期3年。
司寇:司同伺,司寇,即伺察寇盗。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戍边或劳作。复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罚作复作的刑期是3个月至1年。
候:这是仅见于秦的一种徒刑。受刑人被罚去从事瞭望、防御的劳役。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婢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妾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隶臣妾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叫收孥或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准随意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统治者认为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髡(音昆)刑,是剃光犯人的头发。耐刑,是剃去犯人的胡须和鬓毛。
7.罚金
这是一种经济制裁方法,由执法机关强制犯罪者向政府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在秦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谇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广泛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吏。
四、“缘法而治”的传统
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商君书·君臣》)的传统。法令一经颁布,包括国王在内,都不得随意更改,都必须遵法、守法。这里有两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
一次,秦昭王生病卧床。老百姓知道后,有的买了牛做牺牲,在家为昭王祷告,祈求神灵保佑昭王早日恢复健康。大臣公孙述见百姓如此拥戴国君,就兴冲冲进宫向昭王禀报。
公孙述原以为昭王听到这消息后,会十分喜悦。可昭王听过汇报后,不仅没有表示丝毫的欣喜和称赞,反而指斥那些百姓违反了秦法。原来,秦国是战国时期少数几个使用牛耕的先进地区之一,秦国上下都对牛十分珍爱,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耕牛。比如《厩苑律》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由政府安排考察耕牛喂养状况。对牛喂养得好的,加以奖励,对喂养不好的,给予处罚。所以,当昭王听说百姓竟然宰杀耕牛,就很不高兴,下令道:“凡宰牛为寡人祈祷的,一律罚缴铠甲二副。”昭王又解释说,“秦国法令规定,不准私自杀牛。没有得到允许而擅自杀牛为寡人祈祷,这固然是爱寡人,但却犯了法。寡人若因此而不顾法令,或更改法令,就会破坏法治的规则。法不立,是乱国、亡国之道。因而不如对每个宰牛的人都罚二副铠甲,以保障法的威信,并使国家立于不败之地。”
臣民们听了这番话后,从此更加心悦诚服地守法了。
还有一年,秦国发生饥荒,许多人都断了口粮。应侯范雎向昭王建议:开放国王宫内的五苑,让饥民人内拾蔬菜、橡果、黍栗充饥以度过灾荒。昭王不许,理由是不能因灾荒、饥饿而破坏法律。他说:“秦法规定,民有功受赏,有罪受罚。今天若开放五苑,让有功无功的人都入内得到果蔬以果腹,这就破坏了秦法。让饥民吃蔬菜、果实是小事,然而因此把有功者赏、有罪者罚的原则破坏了,可是大事。所以不如不开放五苑而保持法律的严肃。”
五、秦法与吏治
秦昭王时,荀子曾入秦考察。秦国吏治的清明给他留下很深的印象,他说:“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桔(桔,音苦,谓器物粗制滥造。此处用以比喻态度恶劣),古之吏也。”荀子以为秦吏具有古代良吏的遗风,这是给予了很高的褒奖。
秦国良好的吏治与它推行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51支竹简抄录了一篇《为吏之道》。这大概是一篇训诫官吏的教令,也有可能是供学习为吏的人使用的课本。从《为吏之道》可以看到秦法对吏治所起的积极作用。
《为吏之道》提出了一套秦国官吏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凡为吏之道,必精絮(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载(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并将这些原则和要求具体概括为“五善”、“五失”。所谓“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所谓“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大,三曰擅裚(制)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
在以上对官吏的种种要求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他们严格执行、坚决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度,做到“审悉毋私”、“审当赏罚”。所谓“审悉”、“审当”,就是要合乎秦国的法律准绳。在秦简所载秦始皇二十年由南郡守腾发布的《语书》(即文告)中,曾明确宣布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所以秦的统治者十分强调官吏“依法”办事。
《为吏之道》又以严明赏罚作为“治吏”(管理、驾驭官吏)的重要方法。法家主张“明主治吏”而后治民,因此,治吏就成为秦统治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为了慎于治吏,特别强调严于赏罚。《为吏之道》规定:能全部做到“五善”,必须给予大的奖赏;而“五失”中仅有“犯上”一失,就要身及于死。从中反映了法家严刑厚赏的思想。
秦律条文中,有大量的对秦国官吏进行考核、奖励、惩罚的规定,其范围极广泛。涉及农业、手工业、军事、财政、司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部门的官吏。秦律还特别规定,各级官吏不仅平时要书写和熟悉自己职务范围以内的法律,而且每满一年要向中央主管法律的官员核对刑律。已经废除的律令,不得继续执行,否则有罪。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现象,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任”;知而不敢论处为“不廉”;处刑不当,为“失刑”;故意地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掩盖情节使犯人减轻惩处,为“纵囚”。无论“失刑”、“不直”或“纵囚”,均被视为“大罪”。
云梦秦简中的《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规定了选官的标准和途径,任官的程序,如何免官补缺,官吏的品级和待遇、职责和义务、考核和奖惩等,由此反映了秦的用人制度已高度法律化。
渗透在秦简中的这种对国家官员厉行法治的基本精神,充分体现了一个新兴的地主阶级政权曾经具有生气勃勃、富于进取的一面。
六、法治与君主专制
先秦法治思想的出现,是与成文法的公布相同步的。两者互生共长,共同推进了君主专制的建立。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社会的变化和旧的礼制作用的丧失,遂将刑法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我国公布成文法之始。35年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自行修订郑国原有的法律。并将其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邓析死后,“竹刑”为郑国采用。公元前513年,晋国也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任执政时制定的刑书。此后,宋、楚等各诸侯国纷纷效法,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李悝所著《法经》,便是在总结、研究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先秦成文法的公布,体现了正在形成中的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强调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下,法律藏之于官府,处于秘密状态。少数“世袭”贵族垄断着法律,不让人民了解法律条文,以便他们随心所欲地以言代法。把成文法公诸于世,“一断于法”,不仅限制了司法上的随意性,还否定和剥夺了旧贵族的部分政治法律特权。
“成文法”剥夺了贵族的权力,却将大权集于国君一身。按照法家的理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主是产生、制定法律的人,臣下是守法的人,而民众则是效法于法的人。)(《管子·任法》),既然法是由君主所“生”,则“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也就是全国上下一律只能服从国君。
所以,战国末期集法家思想大成的理论家韩非就指出,“以一人之力***一国者,少能胜之”(《韩非子·难三》),国君必须以法治国,法是国君以一人之力统治全国的工具;掌握了这个“帝王之具”,就能“独制四海之内”(《韩非子·有度》)。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是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相伴随而形成的。它对于促成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商鞅在秦国变法,继承和发展了李悝《法经》所确立的原则和体系。加之秦国宗法制度的文化传统比较薄弱,因而尽管秦国成文法的出现要晚于东方诸侯国,但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法制建设很快获得长足的发展,成为当时***进、最完备的法治国家,并促进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
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专制帝国,其专制的工具仍然是法律。故而,《史记·秦始皇本纪》就说:“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如果缺了这“法令由一统”,也就没有“大一统”。
秦国在战国中晚期列国竞雄中成为最后的赢家,并最终一统寰宇。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的胜利。
七、专制之法与“无法”
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和法治,不是万能的。
当秦的统治者用推行法治来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时候,当他们把严刑峻法用在迫使人民努力耕战以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这时,诸侯割据称雄与人民大众要求统一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从而使人民大众与统治者及其统治工具严刑峻法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暂时地掩盖了起来——他们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可是,秦王朝建立以后,情形就不同了:此时,人民大众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突现了出来;尤其是原六国的人民,他们与秦统治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极其复杂而微妙的矛盾关系。面对这样的现实,秦始皇理应省刑罚,轻徭役,使人民大众有一个从事和平劳动和重建家园的环境,缓和社会矛盾。
但秦始皇没有这样做。不仅如此,他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变本加厉地推行严刑峻法,并力图用法这个工具,强制全国的官吏和人民驯顺地服从他的个人意志。由此。秦王朝一步步走向覆亡。
被胜利冲昏了头脑的秦始皇,失却了以往数任秦国国君克制私欲以“缘法而治”的作风,而将法变成纯粹的专制国君逞一人私欲的工具。他所颁定的法律,所有官吏和人民都必须严格遵行。可他自己,却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并且有权修改、废除任何一项法律,有权以任何一项新法律代替旧法律,甚至有权置一切法律于不顾,一怒之下置千万人于死地。
法家法治学说的固有缺陷,因秦始皇及其儿子秦二世的所作所为而暴露无遗。比如:法家错误地认定国君是国家公利的代表,从而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全部交给国君,致使司法权也不能独立。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的国君。一旦放纵私欲,则法就从“治国的工具”变成为害天下的祸患。
正是鉴于法家倡导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专制之法,其法权的渊源在于王(皇)权,这就致使他们“睢法为治”(《韩非子·心度》)的美好理想,在专制制度下得不到必然的保证,所以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干脆就说:“三代以下无法”(《明夷待访录·原法》)。
八、苛法亡秦:事实与经验教训
秦法的严苛,已如前述。及至二世胡亥即位,更是疯狂地以严刑峻法谋一己之私利。为了保住用阴谋手段篡夺来的帝位,他听取赵高的建议,“更为法律”,于是,“法令诛罚,日益深刻,群臣人人自危,欲畔(叛)者众”(《史记·李斯列传》)。但胡亥对此丝毫没有醒悟,为了“肆意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又“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审督责,必深罚”。以杀人多者为忠臣。结果造成了“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的恐怖局面。
在秦始皇父子手里,法治,就是残暴的统治;法治社会,成了一个大监狱。
这样的法治,能不遭人民的唾弃?
于是,陈胜站出来说:“天下苦秦久矣!”
陈胜在大泽乡发动农民起义后的3年,刘邦率军攻入咸阳。他召集当地父老豪杰开会,也说了类似的一句话:“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他随即宣布:“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史记·高祖本纪》)刘邦“约法三章”、“除去秦法”的这一举措,竟然深深地打动了当地的人民,他们热诚地拥戴刘邦,惟恐刘邦不肯做秦王。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人民大众(包括原秦国本土的百姓)对秦王朝的严刑峻法怀着如何刻骨的仇恨。
又过了数十年,贾谊在《新书·过秦论》中指出:秦因“繁法严刑”而兴,又因“繁刑严诛”而亡。贾谊洞见了秦的法治与秦兴亡的关系。
不过,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秦的法治及其胜利与失败,必须联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加以理解和把握。如果除去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诸侯国不论,秦可以说是中国史上仅有的一个法治国家。它的出现,是中国社会从分封制、宗法制向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转变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秦的法治,对旧的制度及与之相联系的统治方式(礼治)构成一种“反动”和破坏;对新的时代,则起了积极的催生作用。问题是“取与守不同术”(贾谊语),“马上得天下而不能马上治天下”(汉代陆贾语),法治虽然促成了大一统专制帝国的降生,可新帝国却不能仅依靠法治这一种手段加以统治和管理。
经验教训是以秦二世灭亡的代价换来的。
继秦而起的汉王朝,以秦的速亡为前车之鉴,采用礼法并用的“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的制度,为大一统的帝国摸索出一套比较适用的统治方式。
从西周的礼治,到秦的法治,再到汉代的礼法并用,历史在“螺旋式”的上升过程中一步步向前迈进。
秦法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秦国法治在中国文明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秦法之前,中国是礼治时代,秦之后,中国是人治时代,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国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时代,这是中国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个古典文明时代***的骄傲,***的文明创造,无论从哪个意义上审视,秦法在自然经济时代都具有历史进步的性质,其总体的文明价值是没理由否定的。
秦法的意义
秦国法治及秦帝国法治,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自觉的古典法治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秦法之前,中国是礼治时代。秦之后,中国是人治时代。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国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这是中国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个古典文明时代***的骄傲,***的文明创造。无论从哪个意义上审视,秦法在自然经济时代都具有历史进步的性质,其总体的文明价值是没有理由否定的。以当代法治之发达,
秦法基于战国社会的“求变图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战国大争愈演愈烈的战争频仍时代,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也一直没有重大变化。也就是说,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而有效。帝国建立而秦始皇在位的十二年,几乎没有机会去修改秦法,秦法一直处于战时法治状态,一直没有来得及大规模地修订法律。以战时法制状态来治理常时,固不合时宜,但秦法作为战时法制体系本身来说是有其显著的优势。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秦国没有机会完成由战时法治到常态法治的转化,是整个中国民族在原生文明时代巨大的历史缺憾。而作为高端文明时代应该具有的文明视野,对这一法治时代的审视,则当准确地把握这一历史特质,全面开掘秦法的历史内涵。
其三,认知作为战时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征。是五个方面:一则,注重激发社会效能;二则,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性;三则,注重社会群体的凝聚力;四则,注重令行***止的执法力度;五则,注重发掘社会创造的潜力。
就体现战时法治的五大效能而言,帝国法治的创造性无与伦比。***效能,秦法创立了“奖励耕战”的激赏军功法,使军功爵位不再仅仅是贵族的特权,而成为人人可以争取的实际社会身份;第二效能,秦法确立了重刑原则,着力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并严防犯罪率上升;第三效能,秦法创立了连坐相保法,着力使整个社会通过家族部族的责任联结,形成一个荣辱与共利害相连的坚实群体;第四效能,秦法确立了司法权威,极大加强了执法力度,不使法律流于虚设;第五效能,秦法确立了移风易俗开拓税源的法令体系,使国家的财力战力在可以不依靠战争掠夺的情况下,不断获得自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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