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演出经纪”或“演艺经纪”、“营业性演出”
1.《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2.《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向,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根据上述规定,演艺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演艺经纪”,“演出经纪”等与经纪活动相关的内容,“演艺经纪”,“演出经纪”,“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等与经纪相关的内容,如未经登记而从事经纪活动的,需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二、成都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非必要条件
1.根据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版)》第2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调整范围仅针对的是:“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2.“演艺经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将艺人与各种渠道和平台进行对接,通过帮助艺人规划,经营演艺事业,为艺人寻求更多的演艺机会(如:影视演出,广告代言,商业活动,文娱活动等);对艺人进行培训,包装,宣传,推广以及处理艺人其他各类的演艺事务。通过不同的工作性质与内容甚至划分为演出经纪,演员经纪,全约经纪,商务经纪等。
3.因此,如演艺经纪业务提供方与艺人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中的业务内容范围仅涉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演艺活动,其并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该灯光演艺金活动并不以获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前提,但若艺人的演艺活动包含了举办演唱会,舞台剧或是其他各类文艺演出,商业演出,接受赞助等方式获得盈利的,就需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成都《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6条之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当前,关于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针对经纪演出方面的人员,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这一要求并未作出修改或放宽。基于上述,内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条件为:
(1)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演出经纪”)。
(2)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持有资格证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
四川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范围: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德阳市,广安市,遂宁市,达州市,南充市,巴中市,内江市,资阳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泸州市,雅安市,攀枝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西昌市。
成都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地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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